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推进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轻小微企业税费负担,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2022年第10号公告,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两费)。 接下来我们一起详细了解与政策相关的5点内容。 1。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延续原有优惠) 小型微利企业(本次扩围) 个体工商户(本次扩围) 2。小型微利企业判断标准 适用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 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优惠政策。 3。享受方式 本次减免优惠实行自行申报享受方式,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4。纳税人未及时享受减免优惠如何处理? 为确保纳税人足额享受减免优惠,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请纳税人及时关注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众号、纳税人学堂相关内容,及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5。政策执行期限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责任编辑玮琦 审核张瑾 监制弓春伟王玉甫 总监制贾杰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声明转载注明来源于奔腾融媒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