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沈克鲜 苹果卖手机不带充电器,这事终于有人出来较真了。据媒体报道,来自北京化工大学、东华大学的5位女同学组队将苹果公司告上法庭,她们认为,根据从物随主物移转和社会交易习惯,购买手机理应配备充电器。请求判令苹果公司交付手机充电器;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之前,苹果公司以环保为理由,取消新出厂iPhone11和新上市iPhone12系列随机充电器。有网友就调侃:先是买手机,不送耳机,又是不送充电器,那么,以后会不会买手机不送手机屏了呢?别说,那样还真更环保。 图片来自苹果官方网站 那么,苹果手机不带充电器,是不是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了呢?苹果反复强调的环保理由能不能成立? 要看到,之前苹果手机里是配置充电器的,而且充电器是使用手机必要的、经常性使用的配件。买汽车可以不配真皮座椅,但是不能不配轮胎。一般消费者会默认手机里面是配充电器,这是交易习惯,而且这是一个法律效力的概念。 我国《民法典》在确定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之外,也是明确了交易习惯对于补充解释合同不明确地方的作用。 《民法典》第510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履行地点等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也就是说,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且合同内容有约定不明确的地方,又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交易习惯确定。 比如,北京化工大学的法学生方同学购买了iPhone12ProMax手机,在发现随手机并没有配备相应的充电设备后,她就认为,苹果公司卖手机不配手机的行为,违背交易习惯。但是,配充电器到底算不算交易习惯,需要由法院来判定。 除了交易习惯之外,消费者还有一项权利,叫知情权。如果苹果公司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所购手机里不含充电器,就可能构成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的侵犯,这也是一种不诚信。 苹果方面就称,在手机包装盒上,明确了完整包装内容即不包含充电器,装有USBC转闪电连接线。但是,原告大学生认为,苹果对电源设计的提示缺乏显著性,简单地说,字号太小,故意不愿意向消费者讲清楚。 其实,横向比较一下,苹果因为不配充电器,就被外国的消保组织处理过。早在iPhone12时期,巴西就曾因不附带充电器向苹果开出了190万美元的罚款,还要求苹果公司必须为每一个需要的用户提供充电器。 巴西消费者保护局提出的处罚理由就是:如果商家向用户出售X元的手机(包括充电器),但开卖时砍掉了充电器还卖那个价,那就相当于虚假宣传。 可以看出,巴西处罚苹果,和中国女大学生起诉苹果的理由是相似的,就是基于交易习惯,消费者是默认有配充电器的,苹果不讲明白,就属于虚假宣传。 最后,环保是不是苹果不配充电器的充足理由?用家里旧充电器,不行吗?还真不行,要知道,当下各品牌手机所使用的快充协议互不兼容,消费者的旧充电器几乎无法在新的苹果手机上实现快充。所以,苹果不配充电器,那用户能用爱充电,不买充电器吗?还是苹果想另赚一笔充电器的钱? 就这起明显有公益色彩的诉讼来说,法院恐怕很难做出颠覆性判决,但是,这次女大学生拿起法律武器说不,也是让苹果公司感受到了中国消费者的压力。还是要感谢女大学生们的勇气,没有较真的消费者,巨头们说不定真会有买手机不送手机屏这样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