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十而知天命,当南京的李女士已年逾半百即将迈入全新生活时,却没想到那家她任职了17年,并为之奋斗的公司成为了她的绊脚石。最终李女士将该公司告上法庭,获赔46万。 SF小哥辛苦拼搏14年无故被解除劳动合同,民安洪律师助其获赔18万! 这些案例无疑是我们常说的爽文情节了,那么其中有怎样的缘故呢?普通员工无故被辞退又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呢?民安今天为你一一解答,快收藏好以备不时之需吧! 被迫退休 案件发生在江苏南京,李女士是某知名检测公司的员工,在任职期间通过自身努力成为了公司的管理层,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女高管。 2019年,公司以其年满50岁要求李女士退休。 虽然心中存疑,但李女士不得已只能去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却被人社局以李女士尚未到退休年龄不予批准。 随后李女士将单位起诉至法庭,法院一审判决单位赔偿李女士46万余元,单位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退休相关法规政策解读 本案暴露出了该公司的法律知识欠缺,但凡拥有一名法律顾问,也不会以已达退休年龄的理由要求李女士退休了。 事实上,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那么可能有人要问,女干部跟女工人的区别如何界定呢? 1。工人指个人不占有生产资料,依靠工资为生的工业劳动者或手工劳动者,一般指工厂中生产工序的人,除了工厂的管理者外,都称为工人。 2。干部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或者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亦泛指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士兵、勤杂人员除外)。 简单来说,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管理、技术岗位的,是女干部;申报退休时所在岗位为生产、操作或服务岗位的,称女工人。 本案中的李女士作为管理层,理应工作到55岁才达到退休年龄,提前辞退公司应根据《劳动法》对员工进行赔偿。 可能有些读者会认为,本案中的李女士已经年逾半百,那作为正值青年的我们被辞退了应该怎么办呢,是不是维权方式又不一样了呢?一起来看民安法务洪律师经手的真实案例! SF小哥被扣黑锅辞退 李先生是在SF公司负责快件收派以及司机操作的普通员工一名,2007年入职并于2015年7月与SF公司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SF公司于2021年6月向李先生寄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根据SF公司所言,李先生存在工作态度消极,不服从现场安排,严重影响现场操作秩序,违反劳动纪律,旷工并在收到催岗通知后依旧缺勤等等。 事实真如SF公司所言那样吗?其实不然,民安只想说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民安还原案件真相 首先是严重影响现场操作秩序,根据SF提供的照片显示仅有申请人与案外人及两辆货车,何来影响现场秩序? 在李先生提供的短信证据中,他曾收到公司领导拒绝其上班报到的短信:李哥!你不属于我这里管理!你不用每天找我报到,去找组长吧!可见李先生持续到岗。 根据李先生表示,他被恶意安排在休息日参加岗位培训,由于没有到场,便被解除了劳动合同。 法律顾问是绝佳的保护伞 民安洪律师在接到案件后进行了整理分析,并于2021年7月向宝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 1。SF公司支付李先生赔偿金17万4422元; 2。SF公司支付李先生律师代理费。 根据判决,本案中因李先生【未在工作日到达指定地点培训】,便以违反纪律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过于苛刻的。本案中SF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裁决,要求SF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李先生人民币17万4422元,律师费5000元。 普通员工被辞退应该怎么办? 首先作为普通员工的我们,第一时间应该保留自己在职时期的一切证据,包括:打卡记录,工作文件,聊天记录,劳动合同等等。尽一切方法证明自己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 再者,期间公司给你的劳动解除协议,即使签署了也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下一步就是撰写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这一步相对复杂一些,可以求助法律顾问,做到万无一失,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最后将以上资料提交到劳动局。 通过以上案例希望大家能够学会合法维护自身权益,以备不时之需。作为打工人,你还有哪些困扰呢?欢迎在评论中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