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最大限度杜绝森林火灾发生,坚决防范和遏制重特大火情灾害发生,近日,省林业局会同省应急厅、省公安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林区和草原禁止用火的通告》。 通告全文如下: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贵州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发布如下禁火通告。 一、禁火区范围 全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草原、森林草原旅游景区及其周边不少于100米范围内的野外区域为禁火区范围。 二、严禁用火行为主要内容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品进入林区、草原。 (二)严禁在林园区10米范围内焚烧秸秆、垃圾、废旧地膜及野外烧荒等用火行为。 (三)严禁在进行祭祀活动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和放孔明灯。 (四)严禁在林区和草原吸烟、点火照明及取暖、野炊和举办篝火活动。 (五)严禁在架空电力线附近堆放可燃物。 (六)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在林区、草原和林缘区 进行爆破、狩猎、烧火驱兽等涉火活动。 (七)严禁在三级及以上森林火险天气进行任何用火行为。 (八)严禁其他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草原火灾的活动。 (九)严禁破坏和侵占森林消防设施设备。 三、其他用火行为规定 (一)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生产用火的,必须有审批手续,且采取必要防火措施准备。 (二)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抢修设备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审批同意后,在符合条件时组织实施。 (三)毗邻林区、草原及森林草原旅游景区的单位、村寨要加强消防管理,安全用火用电,有效防范火灾事故发生。 四、禁火期时段 2022年4月12日至5月31日为全省森林草原禁火期。 五、法律后果 对违反禁火通告的,由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上限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