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移动互联网不断普及,消费者在选择时该如何避坑?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您解读互联网遇上《民法典》之在线服务避坑指南。 案例1:出境航班取消为何平台不承担违约责任? 黄先生2019年4月下单预定了前往米兰的航班,起飞时间是次年4月。次年1月,平台给黄先生发信息提示航班取消,但此时他已经支付了很多后续行程中的费用,产生了一定的损失。之后,黄先生与平台协商未果,遂将平台诉至法院。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平台在和黄先生订立合同以及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按照黄先生的需求为其正确选购了机票,公示了出票方的信息,为出票方第一时间披露信息提供了多种系统支持,并且平台在接到航班取消消息后的第一时间,也向黄先生发出了通知。纠纷发生后,平台还为黄先生积极沟通相关问题,提出解决方案。 最终,法院认为平台方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尽到了合同约定的义务,且该纠纷并不属于网络服务合同范畴。 《民法典》对于不可抗力的规定 地震、海啸、雷击、战争、叛乱等情况,都属于《民法典》中规定的不可抗力范畴。而消费者由于身体原因或家庭变故等自身认为不可抗力的因素,则不在法律界定的不可抗力范围,不会被法律支持。 《民法典》总则编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案例2:旅行平台房型不符是否属于欺诈? 2019年3月20日,某在线旅行平台对其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某酒店产品发生信息聚合错误,将该产品的豪华客房信息聚合至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的预定首页展示,而订单填写页面和订单详情页面均为豪华客房信息,即用户从首页展示的豪华山景行政套房点击进入平台内经营者提供产品的订单填写页面后,信息显示其预定的实为豪华客房,所付价款也是豪华客房。 当日原告提交三个订单,分别预定住宿三晚,入住时间为2019年的3月31日、4月2日、4月4日,共支付价款9757元。下单约一小时后,原告致电在线旅行平台客服,投诉其预定的房型与实际提供房型不符,主张其通过欺诈以及诱导性图文诱导消费者进行消费,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返还酒店预定金,并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民法典》总则编第7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如果消费者利用经营者出现的漏洞进行恶意牟利,使商家受到重大损失,这属于违反诚信的行为,法律上应当谴责或不予保护,甚至还需要承担一定的刑事或民事责任。 案例中,法院认定平台没有责任,是基于用户长期以来的行为以及当时的消费行为。用户看到价格订单后连续下了三单,不符合日常消费的常理,结合整个案情和相应证据最终作出判决。 信息来源:北京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