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是可以的 谢谢私信邀请。 我62年6月24日参军,就是武警部队。我们4名新兵做为第一批义务兵来到呼玛县中队,其他警士是职业警察。63年改为公安部队,66年八一公安部队撤销,统称解放军。县中队的主要任务担任县看守所的守卫,对关押人的管教工作。因当时的年代社会治安好,加之呼玛县地广人稀,我在呼玛县中队工作5年,县看守所未关押过死刑犯,没有亲眼目睹执行死刑的全过程。因此回答这一问题是对我的挑战,只能试谈这一问题,如有不妥请指正。 《刑法》第四十八条,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死刑犯在过去的执行死刑布告中都称罪大恶极,社会危害极大,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死刑犯临执行前,他还有权利提要求吗?死刑犯都被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看他提什么要求,不涉及政治权利的,我认为尽可能满足他的要求。 此死刑犯是少数民族,题主没介绍具体哪个民族。据我猜测可能是信仰伊斯兰教的回族或者是维吾尔族。我假设他是回族,按照回族的习俗死后土葬。我退休前在企业党委宣传部工作兼管统战,宗教,少数民族,港澳台事务。大约96年一位回族职工病故,另位回族职工邀请我观摩回族葬礼全过程。这位回族职工一早陪同我到清真寺,送葬的人冲澡洁身,由阿匐对死者净身用白布裹上装入棺材。我市回族死后,在郊区草帽顶山上有专有的埋葬区。到了事先挖好的长条形墓坑,送葬人跪下,听阿匐念经,抽出棺材板,死者尸体落入墓坑,我记得尸体面朝下,送葬人笑,尸体朝上哭,那次人们笑了。是不是这么回事,25年了记的不准。如果无意伤了回族兄弟请原谅。然后填土形成坟包,葬礼结束。 我国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死刑犯已被剥夺了政治权利,我认为从人道主义出发,对他的宗教习俗还是要尊重的。对死刑犯提出按他少数民族的习俗土葬,不火化,我认为是可以答应这个要求的。因为这个要求并不过分,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也是可行的。 在具体操作上,尽管我没有亲临过刑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犯家属。这里没有具体规定死刑犯尸体如何处理?如果答应死刑犯土葬的要求,执行法院将尸体交给罪犯家属土葬。 答应土葬,我估计不准给死刑犯送花圈,开追悼会,播放哀乐,雇请吹鼓手,办理土葬的人只限于罪犯家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明确归定: 对死刑犯执行死刑后,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办理以下事项: (一)对罪犯的遗书、遗言笔录,应当及时审查;涉及财产继承、债务清偿、家事嘱托等内容的,将遗书、遗言笔录交给家属,同时复制附卷备查;涉及案件线索等问题的,抄送有关机关; (二)通知罪犯家属在限期内领取罪犯骨灰;没有火化条件或者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过期不领取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位处理,并要求有关单位出具处理情况的说明;对罪犯骨灰或者尸体的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三)对外国籍罪犯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限,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这里明确的讲到因民族、宗教等原因不宜火化的,通知领取尸体。因此死刑犯是少数民族人,提出不火化的要求是可以考虑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死刑犯的家属一般情况下并不会直接收到尸体。 在我国,执行死刑的方式是注射和枪决。由于一些地方法院不具备执行注射死刑的条件,因此大多数死刑犯是以被枪决的方式执行死刑。 因为被枪决后的尸体,伤口血腥瞩目,会给死者家属带来伤感和心理阴影。所以一般都会将尸体火化之后,把骨灰交给家属。 还有一种情况是,有些死刑犯在临刑前会提出捐献身体器官的请求。因为捐献器官的方法大多会将尸体的完整性破坏掉,更不适合将尸体归还给家属。所以由有关部门负责尸体的整理和火化之后再归还就是最好的选择了。 最后一点,也是为了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死刑犯的尸体,做一些不好的事情。如搞大出殡或一些所谓的悼念活动,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不可以吧,执行完死刑以后直接就火化了,亲属临刑之前可以见一面,执行完以后尸体直接去火化了,留下的只有遗物,遗嘱,还有就是留下骨灰留给家属!说错了请大家见谅,只代表个人意见! 可以的,尊重民族习俗和本人意愿,也是对受刑者的尊重。 在少数民族集中的地方,如一些少数民族自治区,自治州,可以把执行后的死刑犯尸体交给其家属安葬。 应该是不可以。死刑犯临刑前家属已经会见,执行完毕即刻火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会因为风俗习惯而享有法外特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