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个人房屋抵押借款合同范本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身份证:电话: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电话: 乙方急需一笔资金用于生意周转,需向甲方借款。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在乙方以其房产证(以下简称乙方抵押物),作为借款抵押物抵押给甲方的条件下,由甲方提供双方商定的借款额给乙方。为此,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借款内容 1、借款总金额:2、借款用途:本借款用于生意周转需要,不作为其他非法使用。 3、借款期限:自期限届满之日清偿。 4、借款利息:月息为 乙方保证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限内按期主动还本付息。 第二条抵押物事项 1、抵押物名称:房屋产权证(证号:) 2、抵押物价值:乙方房产证经双方议定估价为 3、抵押期限:自本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乙方还清甲方与本合同有关的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三条甲乙双方义务 (一)甲方义务: 1、对乙方交来抵押物契据证件要妥善保管,不得遗失、损毁。 2、在乙方到期还清借款后,将抵押物的全部契据、证件完整交还乙方。 (二)乙方的义务: 1、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时间主动还本付息。 2、保证在抵押期间抵押物不受乙方破产、资产分割、转让的影响。如甲方发现乙方抵押物有违反本条款的情节,甲方通知乙方当即改正或可终止本合同借款,并追偿已借出的全部借款本息。 3、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抵押物出租、出售、转让、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乙方如因本身责任不按合同规定支付借款,给甲方造成经济上的损失,乙方应负责全部责任。 2、乙方如不按期付息还本,甲方有权任意处置该抵押物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拍卖抵押物,用于抵偿借款本息,若有不足抵偿部分,甲方仍有权向乙方追偿。直至乙方还清甲方全部借款本息为止。 第五条其他规定 1、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有权停止合同并收回相应借款及利息。 (1)乙方向甲方提供情况和各项资料不真实。 (2)乙方与第三者发生诉讼,无力向甲方偿付借款本息。 (3)乙方的资产总额不足抵偿其负债总额。 2、甲方或乙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或本合同的某一项条款,须在事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在双方达成协议前,本合同中的各项条款仍然有效。 3、甲乙双方提供的借款凭证,及与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材料,均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遵守中国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若发生争议: 1、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请有关部门调解; 3、调解不成,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合同自即日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订立时间:年月日 篇二:个人商业用房借款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年字第号 借款人姓名: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及账号: 贷款人: 住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电话: 邮政编码: 借款人(以下称甲方): 贷款人(以下称乙方): 签订地点: 甲方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为维护甲、乙双方利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币别)佰拾万仟元整。 第二条借款期限 甲方借款期限为月(自贷款发放之日起算)。 第三条借款利率和计息方法 借款利率为(月年)息,按结息。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按合同利率计息,遇法定利率调整利率不变;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水平。贷款利息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借款用途 此贷款只能用于。未经贷款人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 第五条本合同所称债务是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偿还、支付的全部款项,包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费用、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一切款项。 第六条提款方式 甲方的借款由乙方以转账形式划入甲方账户或(开发商)在乙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内,不得提取现金。 第七条还款方式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 第八条还款计划 甲方从贷款发放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贷款本息,每月的还款日为日。甲方还款采用如下第种方法: 1。采用等额本息还款法,按照现行利率,甲方每月应归还贷款本息元。 2。采用等额本金还款法,甲方分次归还贷款本息应为: 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 第年每月元 篇三:个人住房借款合同范本 质权人(甲方): 出质人(乙方): 第一条为确保甲方与(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年 字号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权利向甲方提供质押担保。 第二条乙方出质的权利由本合同项下的质押权利清单载明,该清单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质押合同担保的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大写)及利息(包括因借款人违约计收的复利和加收的利息)、借款人违约金、实现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第四条乙方承诺: (一)以合法享有的权利出质,出质行为真实、合法; (二)将出质的权利凭证于年月日移交甲方占有。 第五条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处分出质的权利。若甲方同意乙方处分该权利,乙方应在处分该权利后十日内将所得的价款(酬金)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作为出质财产存人甲方指定的账户。若甲方认为乙方处分出质的权利所得价款(酬金)明显低于该权利的价值,乙方应按甲方的要求另行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六条乙方出质的有价证券的兑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的,甲方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兑现。其价款可作为出质财产存入甲方指定账户、或提前清偿乙方所担保的债权、或继续购买债券出质担保。 第七条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不履行债务的,乙方授权甲方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第八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提前兑现或以其他方式处分质押权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 (一)乙方死亡、被宣告失踪、被宣告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又无人代其履行债务,或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代管人不能全部或拒绝履行偿还借款的; (二)乙方破产、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 (三)甲方依据借款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合同项下韵债权未能实现或者未能全部实现; (四)其他足以影响乙方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情形。 第九条本合同生效后,借款人与甲方协议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应事先取得乙方书面同意。若乙方同意延长借款合同履行期限,且本合同项下质押的权利办理过出质登记,由乙方按有关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终止: (一)借款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借款合同项下甲方的债权得到足额清偿; (二)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三)甲方依据本合同第九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四)甲方依据本合同第十条的约定实现了质权的。 本合同因前款(一)被终止时,甲方应在三十日内将质押权利凭证交还乙方。本合同因前款(二)、(三)、(四)终止时,若甲方以处分质押权利所得价款受偿后尚有剩余的,应在三十日内将其返还乙方。